近日,大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通过产品质量的归责原则判令被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原告某摩托车配件公司,因产品升级和业务扩大,于2012年3月到4月向某科技公司驻重庆的销售部分批购买了4台自动进刀钻床,2012年5月上旬,原告方工人陈某在操作该型钻床过程中突然被电击中,当日下午经救治医治无效死亡。
原告诉称该起事故的原因是被告销售的钻床为不合格产品,不能有效提供断电保护造成,被告辩称系原告厂区环境恶劣,所装设备没有安全接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大足法院受理后,通过先期调取派出所现场笔录、大足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报告等材料,将争议焦点划定为被告公司生产的钻床是否为不合格产品。
因该案需较专业的技术知识,承办法官在庭审后向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专业人士进行了咨询,结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与鉴定意见书,查明被告公司生产的某型钻床并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属于不合格产品。且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合同,该钻床的安装未明确由使用方安装,根据国家现行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由生产方或者有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方。
法院认为,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情况下,才能适当减轻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该案中,因原告在安装钻床时接地线不可靠,厂区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具有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某公司的赔偿责任。而被告生产的某型转床存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不合理危险标准的质量缺陷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应当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