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须担责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2 17:52:05         下一篇 上一篇

  2000 年4 月5 日,张家口市桥西区的郑海青与其子郑健(18 岁) 到该市桥东自行三轮车经销部张建峰处,花240 元购买了一辆由石家庄长安三联人力车辆厂(任增建系业主) 生产的人力三轮车。同年4 月10 日上午7 时左右,父子二人将三轮车装满菠菜,由郑健骑运,当顺一段47 米长,坡度为20°的坡道往下骑时,刹车突然失灵,致使三轮车撞到坡下一堵50 公分高的护墙上。郑健在惯性的作用下被掷向前方,撞到对面楼房阳台的护窗上,随即跌入其下6 米余深楼根基座的水泥地面上,当即死亡。
  事发后,根据目击及事故鉴定,事故的原因是这辆三轮车的刹车皮带脱离了刹车毂,致使刹车失灵,造成了车毁人亡的惨剧。后受害方家人到张建峰处了解原因得知:张建峰同时经销着两个品牌的人力三轮车,一种品牌的三轮车在刹车轮毂旁安装着防止刹车带滑落的卡子,而任增建处生产的出事车所属品牌的人力车,以前没有安装这种卡子,后经张建峰建议,在供给其的第二批货时安装上了。可是,出事的这批车没有再安装这种卡子,张建峰也疏于检查,就把车卖掉了。
  郑海青向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提起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任增建、张建峰承担作为缺陷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法院认为,三轮车刹车系统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委托部门答复无法进行鉴定,用生产三轮车的旧标准也不能推定事故车刹车系统有质量缺陷。被告任增建出售的此种三轮车没有说明书,也没有警示标志,更没有提示购买者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如何正常行驶。原告之子骑行过程中刹车带脱落,被告任增建不能举证说明其原因,也不能证明出事的三轮车刹车系统没有质量缺陷,所以不能排除其刹车系统有质量缺陷。因此被告任增建对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张建峰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及其子郑健由于自身疏忽大意造成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判决:被告任增建在判决生效后30 日内给付原告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0968. 15 元。被告张建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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