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2日下午,胡某购买了一捆由某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当他回到家里准备打开啤酒开怀畅饮之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他手中的啤酒瓶突然爆炸,胡某的左眼当即被炸伤,鲜血布满了脸面。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属七级伤残。
胡某认为这场意外伤害,纯属啤酒厂生产的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于是一纸诉状将该啤酒厂告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胡某诉称,某啤酒厂作为生产企业,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保证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然而啤酒厂的产品却发生爆炸伤人的事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庭判处啤酒厂赔偿其护理费、医疗费、生活补助金、抚养未成年子女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胡某购买了某啤酒厂的啤酒,在拿啤酒的时候,由于啤酒瓶内的压力过大,瓶壁存在一定缺陷(甘肃省产品质量检验所鉴定结论),因而产生爆炸,造成胡某眼部受伤,因此啤酒厂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啤酒厂赔偿胡某护理费、医疗费、生活补助金、抚养未成年子女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终审判决赔偿6万一审宣判后,啤酒厂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后合议庭合议认为,某啤酒厂说引起啤酒瓶爆炸的原因,胡某也应负一部分责任,但是,某啤酒厂又不能举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因此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故法庭不予采纳;对于胡某关于抚养未成年子女费的诉讼请求,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赔偿条例》,造成被害人五级或五级以上伤残的才予以赔偿的规定,胡某属七级伤残,尚不属于赔偿的范围,因此驳回胡某的这一诉讼请求。据此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某啤酒厂赔偿胡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金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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